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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
2. 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有3 個特點: (1)事后審查,即在仲裁的終局裁決作出后,經當事人申請執行或申請撤銷、不予執行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可對相關裁決避行審查。但)"雙啟動"審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啟動,一般情況下為被動審查,即需在仲裁"當事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之后,人民法院才啟動司法審查程序,且只審查申請人申請審查的內容。同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仲裁裁決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為理由而主動依職權啟動司法審查程序。被動審查與主動審查相結合,但以被動審查為主,以維護仲裁的契約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過多的司法干預。
(3)" 雙軌制"審查。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國內仲裁裁決的程序事項和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其中審查實體問題
的范圍為仲裁認定事實的證據真偽、足夠與否和適用法律之對錯.對涉外仲裁裁決和國外仲裁裁決僅對其程序事項進行
審查,且當事人不得以裁決書的實體錯誤為由提出不予執行和撤銷的申請;人民法院也不得審查其實體問題。(了解)
3.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4.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09.10.11 年)
5.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 日內共同向
6 ★不能提起行政復議: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規定提起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都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7. ★但是,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9.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10. ★一、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管轄指不同級別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一)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的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本轄區范圍內重大、復雜行政訴訟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和為的,也右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務可能考)
1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10 年)
12.認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即同類型的行政處罰畸重,明顯的不公下)的,可以判決變更. (10 年)
13.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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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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