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公路工程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建造師管理制度
1.建造師注冊管理規定
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取得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才能以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本知識點需注意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各自的條件,同時對比記憶不予注冊的情形,尤其注意不同情形不予注冊年限的約定。
2.建造師執業管理規定
建造師執業管理規定主要包括執業范圍和建造師權利義務等方面內容。
從執業范圍看,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建造師經注冊后可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本知識點需注意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從建造師權利和義務看,需注意兩者的異同,應能識別記憶。
3.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
《注冊建造師職業工程規模標準》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通信與光電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共14個專業的工程規模標準。
本知識點需注意其中鐵路工程項目、港口與航道工程只設一級建造師。
4.建造師的監督管理
建造師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管理部門和管理措施兩方面內容。管理措施包括撤銷注冊和信用檔案管理,需注意撤銷注冊的具體情形。
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1.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門:憲法、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與訴訟法。
本知識點應注意建設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很多法律部門都與工程建設有關,須掌握與工程建設有關法律在法律體系中的分布,如:《合同法》、《擔保法》屬于民法,《保險法》屬于商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屬于經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行政法》,《安全生產法》屬于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土地管理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屬于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2.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此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等也屬于法的形式。
本知識點應注意區分各種法律形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憲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但高于其他法。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低于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當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權限作出裁決:
(1)同一機關的新舊規定: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提出意見,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由國務院決定;適用部門規章的,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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