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6 仲裁制度
仲裁協議的規定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卜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
裁決書的效力:(1)裁決書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仲裁裁決在所有《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或地區)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
仲裁裁決的執行
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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