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9 行政復議制度
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種類及法定程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l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下列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解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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