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包括七大方面,分別是憲法法律部門、民商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程序法法律部門。
請問一下各位,勞動合同法是民商法法律部門嗎?
有的學員可能會說,“勞動合同法不是合同法嗎?合同法不是民商法嗎?”
不是這樣的。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而合同法屬于民商法,這里要注意區分。
再有,注意憲法法律部門中的組織法。
咱們國家是沒有一個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的,我國的立法走兩條線兒,一條人大線兒,一條行政線兒。但是從級別上,有區分中央和地方。所以,相對應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等組織法系列內容。
再說程序法律部門,注意,程序法律部門,包括訴訟法和非訴訟法,訴訟法就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在教材第八章的第二節專門提到,《行政訴訟法》在第八章的第五節,《刑事訴訟法》在教材中出現內容較少,不作為重點考察。
法的形式,包括七大方面,分別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國際條約。
這一部分,把握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每一種法的形式的制定主體,第二層次是每一種法的形式的特殊標識。
先來看第一層次,請各位翻到教材第3頁,看一下,憲法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大,法律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地方人大,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有三個主體,請各位翻到教材第5頁,在這里做一下勘誤。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有三,分別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比如河北省(省級人民政府)、石家莊(省會城市)和唐山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教材中缺少了一個省會城市,請注意。國際條約的出現是為了保證知識體系的完整性的,但是我們建造師考試不考這個。
第二層次是規范性文件的特殊標識。
法的特殊標記是后綴“法”,如《安全生產法》、《建筑法》等;
行政法規的特殊標識是后綴“條例”,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地方性法規的特殊標識是前綴“地域”+后綴“條例”,如《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審計條例》;
部門規章的后綴是“辦法”,如《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地方政府規章的特殊標識前綴“地域”+后綴“辦法或決定”,如《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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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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