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背景
某幕墻公司通過招投標從總承包單位承包了某機關辦公大樓幕墻工程的施工任務。承包合同約定,本工程實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工期180個日歷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按照合同約定,總承包單位應在8月1日交出施工場地,但由于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的主體結構沒有如期完成,使幕墻開工時間延誤了10d。
事件二:幕墻公司向某鋁塑復合板生產廠訂購鋁塑復合板,考慮該生產廠具有與本工
程規模相符的幕墻安裝資質,幕墻公司遂與該廠簽訂了鋁塑復合板幕墻供料和安裝的合同。總承包單位提出異議,要求幕墻公司解除鋁塑復合板安裝合同。
事件三:對辦好隱蔽工程驗收的部位,幕墻公司已進行封閉,但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個別施工部位的質量還有疑慮,要求重新檢驗。
事件四:工程竣工驗收前,幕墻公司與發包人簽訂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保修期限為一年。
問題
(1)事件一中,幕墻公司可否要求總包單位給予工期補償和賠償停工損失?為什么?
(2)事件二中,總承包單位要求幕墻公司解除鋁塑復合板安裝合同是否合理?為什么?
(3)事件三中,幕墻公司是否可以因這些部位已經進行過隱蔽工程驗收而拒絕重新檢驗?重新檢驗的費用應由誰負責?
(4)指出事件四中《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的保修期限的錯誤,說明理由并修正保修期限。
解析:(1)可以。
理由:因為《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所以幕墻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合理。
理由:因為幕墻公司是分包單位,《合同法》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幕墻公司與鋁塑復合板生產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屬于違法分包合同,應予解除。
(3)不可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通用條款第18條規定:“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如果重新檢驗合格,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費用和工期延誤均應由承包人負責。
(4)幕墻屬于裝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原建設部令第80號)規定,其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幕墻工程又有外墻面的防滲漏問題,對于它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本工程《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限錯誤。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原建設部令第80號)規定,本工程保修期限應為2年,墻面防滲漏保修期限應為5年。本工程的《保修書》中質量保修內容、期限均違反規定,應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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