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工程質量保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而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①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發包方過錯
目前建筑市場是發包人的市場,僧多粥少,因此相當一部分發包人利用這一優勢地位,迫使承包人接受他們提出的“條件”。例如,提供或者指定購買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而承包人為了攬到工程,獲得微薄的利潤,只能屈從。這樣就導致建設工程質量的很大缺陷。而如果這種工程不能修復,則承包人必將因不能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而蒙受損失。這樣對承包方顯然有失公平。
為此,《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①提供的設計有缺陷;②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根據以上規定,工程質量有問題,施工者自然要負責任,但有過錯的發包人也難逃其責。在一些工程合同中,雙方約定發包方提供的設計方面的責任都有承包方承擔的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需要補充說明一點:對于是否由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缺陷問題,有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打官司本身就是打證據,建設單位很多情況下都是通過口頭通知的方式,因此施工單位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在頭腦中要常有一種證據意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收集、保留能夠證明是由業主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例如,可以通過收集書面證據或通過錄音、拍照等方式來獲取證據。
相關文章: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一級建造師
[協議護航班]
簽署協議 不過退費
一級建造師
[沖關暢學班]
5大課程模塊 2大研發資料
一級建造師
[精品樂學班]
3大課程模塊 研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