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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022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是施工單位人員素質、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管理水平、工程業績等綜合能力的體現,反映了該施工單位從事某項施工活動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建設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手段。為此,我國的法律規定施工單位除應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還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嚴格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施工活動。
一、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建筑法》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近些年來,隨著工程建設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建設市場的整頓規范,可以講公然以無資質的方式承攬建設工程特別是大中型建設工程的行為已極為罕見,往往是采取比較隱蔽的“掛靠”形式。但是,在專業工程分包或者勞務作業分包中仍存在著無資質承攬工程的現象。例如:無資質承攬專業分包工程,較常見的是一些設備生產或者制作廠家、運輸企業或者個人,在沒有專業資質證書的情況下,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簽訂了專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承攬土石方工程(開挖、裝卸、運輸)、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金屬門窗安裝工程等。由于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擁有相應的專業工程資質,其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進行分包,從某種角度說,這也為規避監管、違法分包留下了可鉆的空子。
無資質承攬勞務分包工程,常見的是作為自然人的“包工頭”,帶領一部分農民工組成的施工隊,與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或者是通過層層轉包、層層分包“墊底”獲簽勞務合同。2004年,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但是,目前以“包工頭”為主體簽訂勞務合同的現象依然存在。
需要說明的是,無資質承包主體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或者勞務分包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但是,當作為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其可以向合同相對方(即轉包方或違法分包方)主張權利,甚至可以向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方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施工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樣規定是在依法查處違法承攬工程的同時,也能使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二、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同無資質承攬工程一樣,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建設市場秩序的整頓規范,以及市場競爭的加劇,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所以在施工總承包活動中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現象已不多見。但是,在聯合共同承包和分包工程活動中依然存在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問題。
(一)聯合共同承包的有關法律規定
《建筑法》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聯合共同承包是國際工程承包的一種通行的做法,一般適用于大型或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項日。采用聯合承包的方式,可以優勢互補,增加中標機會,并可降低承包風險。但是,施工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包丁程.這同樣適用于聯合共同承包。就是說,聯合承包各方都必須具有與其承包. 工程相符合的資質條件,不能超越資質等級去聯合承包。如果幾個聯合承包方的資質等級不一樣,則須以低資質等級的承包方為聯合承包方的業務許可范圍。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實踐中以聯合承包為借口進行“資質掛靠”的不規范行為。
(二)分包-程的有關法律規定
《建筑法》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分包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在分包工程活動中,較為常見的越級承攬工程的現象,就是采取所謂“擴大勞務分包”的方式,即建設工程承包企業將超越勞務企業資質等級或超越勞務范圍的工程分包給勞務企業并就此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要注意的是,《建設丁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沒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禁止將承包的-4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1)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據此,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單位的,應當定性為違法分包。
【案例】
1.背景
某勞務分包企業,其注冊資本金為50萬元,有木工作業一級、砌筑作業二級、抹灰作業(不分資質等級)的勞務企業資質證書。在某工程施工中,與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額為158萬元,最終實際結算額為1536萬元。該勞務分包企業實際承攬的勞務作業工程,除了木工、砌筑、抹灰作業外,還包括了腳手架、模板、混凝土等作業內容。
2.問題
本案中的勞務分包企業在承攬該勞務分包工程中有無違法行為7
3.分析
(1)《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承擔勞務分包業務“單項業務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倍”。本案中,該勞務分包簽訂的勞務合同額為158萬元,沒有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倍,但實際結算額卻達1 536萬元,為其注冊資本金的30. 72倍,遠遠超過最高允許值5倍的規定。
(2)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分為13個資質類別。該勞務分包企業具有3項勞務作業資質,但超出其資質允許范圍承擔了腳手架、模板、混凝土等勞務作業。另經查實,該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合同費用中,除人工費外,還包含了主要材料、大中型周轉設備和機具、安全文明施工的設施等內容及費用,實際上是讓該勞務分包企業承擔了應當由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擔的施工內容。
(3)《建筑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1)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綜上所述,該勞務分包可以定性為違法分包工程和違法越級承攬工程,應當依法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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