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經濟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12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122、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12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124、要約可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125、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126、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127、承諾:受約人同意要約意思表示(中標)。
128、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條件: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人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
129、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即時作出承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到達。
130、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131、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中增加有建議性條款、說明性條款,以及在要約人的授權范圍內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132、合同的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133、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償付賠償金以及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理。法律有規定責任范圍的按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責任范圍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辦理。
134、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失行為,致使預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從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其合同能夠有效成立而受到損失時,有權要求相對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實際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
135、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主觀上有過錯行為;另一方受到實際損失;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36、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37、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138、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39、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140、合同履行原則:全面、適當履行:誠實信用;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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