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1Z301023代理的法律規定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代理關系中,通常涉及三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種類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即屬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頭形式委托,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委托的,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代簽工程建設合同就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在實際生活中,委托代理應注意下列問題。
被代理人應慎重選擇代理人。因為代理活動要由代理人來實施,且實施結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勝任工作,將會給被代理人帶來不利的后果,甚至還會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一定要明確。如果由于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則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親自進行違法活動,也不能委托他人進行違法活動;同時,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類的委托,否則,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就是屬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為了保護元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形式,適用范圍比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這種代理也主要是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而設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師作為離婚訴訟中喪失行為能力而又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就屬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
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進行活動,即屬于無權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認的話,則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2)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
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是基于對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這種人身信任的基礎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須親自進行代理活動,完成代理任務。
3)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義務盡職盡責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表現為: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訂立合同,就屬于此種情形。
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個法律行為。例如,在同一訴訟中,律師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這就很可能損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種情形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與第三人相互勾結,在訂立合同時給第三人以種種優惠,而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對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4)代理權的終止
由于代理的種類不同,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也不盡相同。
1)委托代理的終止
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1Z301025訴訟時效
(1)時效的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
時效一般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關于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作了專門規定。
(2)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4)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現,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法律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待阻礙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進行,累計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5)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其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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