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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83 關于投標的禁止性規定
(1)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1款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列舉了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價;
2)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3)投標者之間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例題:串通投標行為的表現形式為( )
A.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價;
B.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C.投標者之間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D.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答案:ABCD。
(2)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招標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列舉了下列幾種表現形式:
1)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2)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3)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4)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
5)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如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使招標人在審查、評選投標文件時,對投標文件實行歧視待遇;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投標文件澄清時,故意作引導性提問,以使其中標等)。
例題: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招標投標表現形式為( )
A.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B.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C.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D.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
E.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答案:ABCDE。
(3)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3款規定:“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是違背招標投標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對其他投標人是不公平的。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法律后果是中標無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排擠其他對手。這里的成本應指個別企業的成本。投標人的報價一般由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組成。當報價為成本價時,企業利潤為零。如果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就很難保證工程的質量,各種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現象也隨之產生。因此,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5)投標人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在工程實踐中,投標人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的現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非法掛靠或借用其他企業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
2)投標文件中故意在商務上和技術上采用模糊的語言騙取中標,中標后提供低檔劣質貨物、工程或服務;
3)投標時遞交虛假業績證明、資格文件;
4)假冒法定代表人簽名,私刻公章,遞交假的委托書等。
例題:投標人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主要表現為( )
A.非法掛靠或借用其他企業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
B.投標文件中故意在商務上和技術上采用模糊的語言騙取中標,中標后提供低檔劣質貨物、工程或服務;
C.投標時遞交虛假業績證明、資格文件;
D.假冒法定代表人簽名,私刻公章,遞交假的委托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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