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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 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陽、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06 年)
2. 1.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丁.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2. 由于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3.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
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貞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展擔經濟責任4.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而造成的質盤缺陷. 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5. 因使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某: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6. 困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3.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1 年內有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4.1.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民和民)2.建設士程行政糾紛(民和官)
5.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再已經進人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就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向行和解。例如,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了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其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H\ 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10 年)
6. ★ 該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09、10 年)
7.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8.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9. 發生合同糾紛的.《民郁訴訟法》壓規定了協議管鉗制度。所謂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糾紛友生前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問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節輔相專屬管轄的規定.
10.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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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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