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行使留置權
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在與該物有牽連關系的債權未清償前,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權的權利。
一般來說,行使留置權的法律要件須具備三個條件:①須債權人占有屬于其債務人的特定物。②須債權發生與該物具有牽連關系。③須債權己屆清償期。
而在《擔保法》中關于留置權的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權。但該留置財產的范圍僅限于動產。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對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及竣工單位以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適用留置權。可是在實踐中如果承包人不能對其施工建造的建筑物行使留置權,而發包人往往又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造成承包人被拖欠的工程款無法收回,這顯然損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合同是從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承攬合同。在《合同法》分則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中第287條有明確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大多數人認為,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享有留置權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在目前法律條件下,建筑施工企業的理智行為并不能阻止開發人對建設工程的產權登記、轉讓,尤其是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如何真正保證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的留置權的實現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綜上,建筑施工企業只要樹立以合同管理為中心的現代經驗理念,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既忠實履行合同,又充分行使權利,就可以在竣工結算中掌握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工程款算中掌握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工程款拖欠,從而有效地維護施工企業的應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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