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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名師精講14

發表時間:2011/6/24 10:16:5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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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案例】

1.背景

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某縣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訂立《工業開發及用地出讓合同》,約定該實業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證后1個月內將進行工業項目開工建設等相關事項。之后,縣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約定將土地交付給該實業有限公司使用。該實業有限公司對土地進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關費用78萬。2008年6月16日,縣土地管理局以改變土地規劃為由,要求該實業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權。此時,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權登記。縣土地管理局認為由于尚未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合同還沒有生效。該實業有限公司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2.問題

(1)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已經設立?

(3)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3.分析

(1)雙方訂立的《工業開發及用地出讓合同》應當已經生效。因為,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況下,書面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除非當事人另行約定了生效條件。

(2)該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設立。因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由于雙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權登記,因此原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設立。

(3)如果土地規劃確實改變,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規劃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規劃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規劃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應當為其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12301050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債權債務的問題。因此,學習有關債權的基本法律知識,有助于在實踐中防范債務風險。

12301051債的基本法律關系

一、債的概念

《民法通則》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債務人也只需向享有該項權利的特定人履行義務,即債的相對性。

二、債的內容

債的內容,是指債的主體雙方間的權利與義務,即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債務人負擔的義務,即債權與債務。債權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債權與物權不同,物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債權相對性理論的內涵,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1)債權主體的相對性;(2)債權內容的相對性;(3)債權責任的相對性。債務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務人所負擔的應為特定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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