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12302034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建造師的基本權利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1)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6)接受繼續教育;(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r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的通知》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簽章文件作為工程竣丁備案的依據。只有注冊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為有效。注冊建造師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虛作假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多個專業工程的,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負責該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章。專業工程獨立發包時,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涵蓋該專業工程的,可擔任該專業工程施_工項目負責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分包企業注冊建造師簽章。分包企業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由擔任總包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簽章。
修改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征得所在企業同意后,由注冊建造師本人進行修改;注冊建造師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注冊建造師修改,并由其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二、建造師的基本義務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建造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2)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7)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1)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復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8)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還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1)不按設計圖紙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設備、建筑構配件;(4)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用工方面的規定;(5)在執業過程中,索賄、行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簽署弄虛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簽章的;(7)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8)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并執業;
(9)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企業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10)未變更注冊單位,而在另一家企業從事執業活動;(11)所負責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移交手續前,變更注冊到另一企業;(12)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13)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及時、獨立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章,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勞動用工有關規定,規范項目勞動用工管理,切實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擔任建設工程施_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對其簽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安全、環境事故時,擔任該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故處理程序及時向企業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不得隱瞞。
三、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
接受繼續教育,既是注冊建造師應當享有的權利,也是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是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以下統稱注冊)的必要條件。
1.必修課、選修課的學時和內容
注冊一個專業的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參加繼續教育不少于】20學時,其中必修課60學時,選修課60學時。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每增加一個專業還應參加所增加專業60學時的繼續教育,其中必修課30學時,選修課30學時。
必修課包括以下內容:(1)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2)注冊建造師職業道德和誠信制度。(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和新工藝。(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案例分析。
選修課內容為:各專業牽頭部門認為一級建造師需要補充的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關的知識;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二級建造師需要補充的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關的知識。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可根據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繼續教育的學時。
2.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選擇與測試
注冊建造師應在企業注冊所在地選擇中國建造師網公布的培訓單位接受繼續教育。在企業注冊所在地外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一級注冊建造師,報專業牽頭部門備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繼續教育。個別專業的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專業牽頭部門的統一安排下,跨地區參加繼續教育。
培訓單位對培訓質量負直接責任,并負責記錄學習情況,對學習情況進行測試。測試可采取考試、考核、案例分析、撰寫論文、提交報告或參加實際操作等方式。
對于完成規定學時并測試合格的,培訓單位報各專業牽頭部門或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發放統一式樣的《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加蓋培訓單位印章。
完成規定學時并測試合格后取得的《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是建造師申請注冊的重要依據。
3.可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部分學時的規定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從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部分學時:(1)參加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每次計20學時。(2)從事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工作,每次計20學時。(3)在公開發行的省部級期刊上發表有關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計10學時;公開出版5萬字以上專:菩、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計20學時。(4)參加建造師繼續教育授課工作的按授課學時計算。
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學時累計不得超過60學時。
4.繼續教育的方式及參加繼續教育的保障
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以集中面授為主,同時探索網絡教育方式。
注冊建造師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建筑業企業及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用人單位應重視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繼續教育。其中,建筑業企業應為從事在建-[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注冊建造師提供經費和時間支持。
四、注冊機關的監督管理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2)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3)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4)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有F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1)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4)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清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告知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
注冊建造師異地執業的,工程所在地省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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