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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資料:復習重點(3)
2Z201040民法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一種,能否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取決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重點解析:
1.這里出現的數據是必須掌握的。
2.對于后一種情形,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更為重視一些。這不僅是由于這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特殊情形,易于命題,而且還在于這個知識點與后面的《勞動法》中的內容有關聯。
《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指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單位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勞動法律關系。
同時,《勞動法》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這種“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2款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點解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這個知識點歷次考試都有所涉及,是必須要掌握的知識點。
1.這里出現的數據需要掌握。這里的“10周歲以上”的含義應該是包括“10周歲”的。因為,下文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定為“不滿10周歲”。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知識點與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緊密相連,因而更適于出題。學習此部分內容應該結合《合同法》中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來學習。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重點解析:
相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知識點較少出現在試題中。因為,很明顯,這類人與工程建設并不密切相關。但是,從民法的角度看,這部分內容依然是基礎的知識,我們也要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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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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