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1)組織保障措施:
1)保障體系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2)崗位責任
主要負責人責任: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注意區別單位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質量、施工、竣工驗收、安全設備質量負責的崗位。
(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資源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2)物力資源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經濟保障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4)技術保障措施
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對員工宿舍的管理: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2、法律責任(略)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知情權
(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3)拒絕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緊急避險權: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5)請求賠償權
(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義務
(1)自律遵規的義務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
(3)危險報告義務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理
1、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1)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1)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2)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1)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2)《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事故報告的處理
1)事故單位的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監管部門的報告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安監部門;
較大事故:報省一級安監部門;
一般事故:市一級安監部門。
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
3)報告的內容
4)應急救援
5)現場與證據
3、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1)《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調查的規定
1)事故調查的管轄
級別管轄:特別重大:國務院或授權部門;
重大:省級政府;
較大:市級政府;
一般:縣級政府。
地域管轄:特別重大以下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2)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4)調查的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
(2)《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事故處理的規定
1、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2、整改
4、法律責任。(略)
(四)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權
(1)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或給予行政處罰;
(3)責令排除事故隱患;
(4)對有安全問題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4、安全生產監督檢察人員的義務
(1)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2)檢查時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3)保密。
考試熱點關注: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