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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
二、勞動保護制度
三、勞動爭議的處理
一、勞動合同制度
(一)勞動合同的特征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三)勞動合同的效力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六)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一)勞動合同的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1)勞動者
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法律另外規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個體經濟組織
2.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定形式
對于事實勞動關系,我國法律是予以保護的
3.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勞動合同可以協商,但是協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否則無效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約責任
2.可備條款
(1)試用期
(2)保守商業秘密
(三)勞動合同的效力
1.無效勞動合同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2)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
(3)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無法律約束力
2.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一部分無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確認
(1)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人民法院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
2.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解除
(2)協商解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隨時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3)原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的,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經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2)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3)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
2011年二級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管理與實務》精華復習資料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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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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