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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專業講解10

發表時間:2013/8/30 10:06: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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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是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重點考試科目,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質上也屬于法定代理。其與法定代理的區別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則需要有指定的過程。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當授權不明確時,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又稱:有權代理),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

①沒有代理權 :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②超越代理權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③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的責任承擔: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對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轉托的,代理人對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緊急情況除外。

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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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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