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1.國家標準在實施后5年進行1次復審。
★2.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3.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
★★4.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5.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以及規劃認可文件與其他文件一起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7.公安消防機構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8.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驗收。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9.單項工程竣工結算中,發包人的審核時限
★10.建設項目的竣工總結,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11.發包人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
★12.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限辦理事項的處理
(1)承包人如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告后14天內仍未提供,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提出意見,視同認可,發包人應在確認竣工結算報告的15天內支付結算款。
★13.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1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備案機關發現問題,應該在收訖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15.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6.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7.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1)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擔違約責任;
(2)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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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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