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質量鑒定和工程量鑒定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陰陽合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合同履行地和訴訟當事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開庭和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除非當事人協議不開庭;仲裁不公開進行,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的。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㈠ 沒有仲裁協議的;
㈡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㈢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㈣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㈤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㈥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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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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