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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資料:講義(1)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定
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間。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單獨規定?!逗贤ā返?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引起我們高度注意。這里的內容可以包括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這部分我們應該注意:
1、這里談的是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都沒有違約的情況。
3、最終的計價是按照交付商品時價格執行的。而不是簽訂合同時價格執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這部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
1、這里談的是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有一方違約的情況。
3、這里談到了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可以總結成一句話:適用的價格應不利于違約方。記住這一句話,就很容易掌握這部分內容了。
二、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處理
重點解析:
《解釋》中的規定顯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很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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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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