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重點解析:
1、通俗一點講,無因管理類似于“學雷鋒”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益人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2、例如,某農民撿到了一頭牛,他就帶回家飼養起來。這種行為就屬于無因管理,因為這位農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來飼養牛。如果過了兩個月,失主找來了,則他們雙方就都有了一個債:農民的債是將牛歸還給失主,這個債的產生是基于不當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個債,要支付給農民這兩個月用于飼養牛的工錢、草料錢等,這個債的產生是基于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內容也要相對重點掌握。
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之前,只有該事件持續到最后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時效的效果。
重點解析:
訴訟時效的中止有兩個條件:一是該事由發生的時間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這個數據非常重要,是很適合命題的知識點。二是當事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其后果是自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重點解析:
1、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三個條件:(1)當事人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三個條件只要存在一個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1)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的事件發生的時間必須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則只要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
(2)訴訟時效中止后,其前面經過的時間依然有效,計算后面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要將前面的時間減去。訴訟時效中斷后,其前面經過的時間統歸無效,計算后面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時起點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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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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