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后,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建設部或 建造師其授權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準予注冊的申請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已經注冊的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滿前3個月,要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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