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協議仲裁制度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或裁或審制度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一裁終局制度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監督制度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無效的仲裁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四)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仲裁協議獨立于合同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過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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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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