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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重點難點(8)
十一、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工程變更價款?
關于工程價款的調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 2008)有如下規定。
(1)在發、承包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發生變化,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工程造價調整文件,工程價款應當進行調整。
(2)若因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時,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即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3)若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4)若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則:
1)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有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
2)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該偏差對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產生影響,則是否調整綜合單價以及如何調整應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未作約定,按以下原則辦理:
1)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
2)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及對應的措施費均應予以調整。調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例題】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規范》(GB50500- 2008),對工程施工過程中因修改設計而新增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在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時,其綜合單價應( )。
A.由發包人提出,經工程師確認
B.由工程師提出,經發包人確認
C.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
D.由發包人提出,經承包人確認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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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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