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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
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
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法律責任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lO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3)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397號發布)第1條規定: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同時。《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2)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職責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3)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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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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