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6、必須提交共同投標協議: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作為廢標處理)
17、再投標限制: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
18、允許聯合體變更: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
19、必須指定牽頭人: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20、投標保證金提交人:可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但都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21、連帶責任承擔: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2、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3)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
23、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業的個別成本)的報價競標
25、開標時間和地點: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
26、開標時間: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27、招標的主持: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
28、參加投標是投標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因而投標人可以不參加投標。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
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31、評標專家的選取
(1)隨機抽取:一般情況下
(2)招標人直接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
32、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33、保密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34、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35、按廢標處理的情形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簽字和蓋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廢標嗎?)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廢標嗎?)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36、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補正: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37、投標文件的修正原則
(1)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38、評標報告:
(1)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2)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3)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4)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39、中標候選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順序
40、評標委員會專有權利:
要求投標人澄清
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推薦中標候選人
41、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42、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4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44、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45、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46、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48、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陰陽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50、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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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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