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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建筑結構與設備:建筑結構抗震設計(3)
(8)柱的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柱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應按表8-14采用,同時每一側配筋率不應小于0.2%;對建造于w類場地且較高的高層建筑,表中的數值應增加0.1。
2)柱箍筋在規定的范圍內應加密,加密區的箍筋間距和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一般情況下,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8-15采用。
②二級框架柱的箍筋直徑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時,除柱根外最大間距應允許采用150mm;三級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時,箍筋最小直徑允許采用6mm;四級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時,箍筋直徑不應小于8mm。
③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
(9)柱的縱向鋼筋配置,尚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宜對稱配置。
2)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縱向鋼筋間距不宜大于200mm。
3)柱總配筋率不應大于5%.
4)一級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每側縱向鋼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2%。
5)邊柱、角柱及抗震墻端柱在地震作用組合產生小偏心受拉時,柱內縱筋總截面面積應比計算值增加25%。
6)柱縱向鋼筋的綁扎接頭應避開柱端的箍筋加密區。
(10)柱的箍筋加密范圍,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圓柱直徑)、柱凈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層柱,柱根不小于柱凈高的1/3;當有剛性地面時,除柱端外尚應取剛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因設置填充墻等形成的柱凈高與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取全高。
4)框支柱,取全高。
5)一級及二級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11)柱箍筋加密區箍筋肢距,一級不宜大于200mm,二、三級不宜大于250~和20倍箍筋直徑的較大值,四級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縱向鋼筋宜在兩個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約束;采用拉筋復合箍時,拉筋宜緊靠縱向鋼筋并鉤住箍筋。
(12)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ρv―柱箍筋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一級不應小于0.8%,二級不應小于0.%,三、四級不應小于0.4%;計算復合箍的體積配箍率,應扣除重疊部分的箍筋體積;
fc―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強度等級低于c35時,應按c35計算;
fyv―箍筋或拉筋抗拉強度設計值,超過360n/m㎡時,應取360n/m㎡計算;
λv―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8-16采用。
注:①普通箍指單個矩形箍或單個圓形箍;復臺箍指由矩形、多邊形、圓形箍或拉筋組成的箍筋。復合螺旋箍指由螺旋箍與矩形、多邊形、圓形箍或拉筋組成的箍筋。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指全部螺旋箍同為一根鋼筋加工而成的箍筋;
②框支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最小配筋特征值應比表內數值增加。02,且體積配筋率不應小于15%。
③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體積配箍率不應小于12緯,9度時不應小于15%。
④計算復合螺旋箍的體積配箍率時,其非螺旋箍的箍筋體積應乘以換算系數。
(13)柱箍筋非加密區的體積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區的50%;箍筋間距,一、二級框架柱不應大于10倍縱向鋼筋直徑,三、四級框架柱不應大于15倍縱向鋼筋直徑。
(14)框架節點核芯區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宜按上述第(8)條有關框架柱的鋼筋配置要求,一、二、三級框架節點核芯區配箍特征值分別不宜小于0.12、0.10、0.08且體積配箍率分別不宜小于0.6%、0.5%和0.4%.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節點核芯區配箍特征值不宜小于核芯區上、下柱端的較大配箍特征值。
(四)抗震墻結構抗震構造措施
(1)抗震墻的厚度,一、二級不應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層高的1/20,三、四級不應小于140mm且不應小于層高的1/25.底部加強部位的墻厚,一、二級不宜小于20omm且不宜小于層高的1/16;無端柱或翼墻時不應小于層高的1/12。
(2)抗震墻厚度大于140mm時,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應雙排布置;雙排分布鋼筋間拉筋的間距不應大于600mm,直徑不應小于6mm;在底部加強部位,邊緣構件以外的拉筋間距應適當加密。
(3)抗震墻豎向、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三級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箍率均不應小于0.25%;四級抗震墻不應小于0.20%;鋼筋最大間距不應大于300mm,最小直徑不應小于8mm。
2)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縱向及橫向分布鋼筋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3%,鋼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
(4)抗震墻豎向、橫向分布鋼筋的鋼筋直徑不宜大于墻厚的1/10
(5)一級和二級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墻肢的軸壓比,一級(9度)時不宜超過0.4,一級(8度)時不宜超過0.5,二級不宜超過0.6.
(6)抗震墻兩端和洞口兩側應設置邊緣構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墻結構,一、二級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應按下面第(7)條設置約束邊緣構件,但墻肢底截面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軸壓比小于表8-17的規定值時可按下面第(8)條設置構造邊緣構件。
2)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一、二級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的兩端應設置符合約束邊緣構件要求的翼墻或端柱,洞口兩側應設置約束邊緣構件;不落地抗震墻應在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的墻肢兩端設置約束邊緣構件。
3)一、二級抗震墻的其他韶立和三、理封乞震墻,均應按下面第(8)條沒置溝造邊緣構件
(7)抗震墻的約束邊緣構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墻(圖8-1)。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
長度和配箍特征值應符合表8-18的要求,一、二級抗震墻約束邊緣構件在設置箍筋范圍內(即圖8-1中陰影部分)的縱向鋼筋配筋率,分別不應小于1.2%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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