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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在物質形態上房產和地產總是聯結為一體的。由于房地產位置的不可移動性故叉稱“不動產”。近年所稱的“物業”,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房地盤房地產業包括:土地的開發、房屋的建設、管理、維修,土地使用權的劃撥、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買賣、租賃,房地產的抵押。其核心內容就是土地和建筑物。
房地產業與建筑業互相依存互相聯系,但又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行業。建筑業是建筑產品的生產部門.屬第二產業。房地產業不僅是土地和房屋的經營部門,而且還從事部門分土地的開發和房屋的建設活動,具有生產、經營、服務三重性質,是以第三產業為主的產業部門。
房地產開發程序:
(一)項目建議書
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應由城市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應闡明項目的性質、規模、環境、資金來源、期限、進度、指標、拆遷、經營方式、經濟效益等。屬于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城市報市計委批準,大型項日還要報建設部初審后再報國家計委批準。非直轄市或非計劃單列市的大型項目由城市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建設部初審,再報國家計委批準。
(二)可行性研究
可行眭研究應包括:項日背景及概況、建設條件、進度、投資估算、財務效益分析等內容。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用地,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四)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權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種國家壟斷行為。因為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只有國家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土地。城市規劃區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協議的方式。
拍賣,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招標,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用書面投標的形式競投土地使用出讓權,由招標人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方式。
招標方式的中標者不一定是標價中的最高者。因為在評標時,不僅要考慮到投標價,而且要對投標規劃方案和投標者的資信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一對一的談判,協商有關事宜。《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的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條件的,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采取雙方協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這種出讓方式主要用于工業倉儲、市政公益事業、非盈利項目以及政府為調節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給予優惠、扶持的建設項目等。
土地使用權期限,一般根據土地的使用性質來確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超出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土地使用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出讓權。
(五)拆遷安置
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以國務院第78號令的形式發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六)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工作,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方可辦理開工證的手續。
(七)土地開發
土地開發的主要內容是指房屋建設的前期準備,平整場地、實現水通、電通、路通的“三通一平”。把自然狀態的土地變成可供建設房屋和各類設施的建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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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