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大綱:《經濟法》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二)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三)熟悉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考試內容]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或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的生產經營收入減去必要的成本費用后的余額即純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企業所得稅的特點。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及稅率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納稅義務
居民企業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一)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合伙企業法中法人人伙投資的情況,國家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實行“先分后稅”辦法繳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一)應稅所得范圍及類別
1.銷售貨物所得。
2.提供勞務所得。
3.轉讓財產所得。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8.接受捐贈所得。
9.其他所得,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所得、債務重組所得、補貼所得、違約金所得、匯兌收益等。
(二)應稅所得來源地標準的確定
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
(一)法定稅率
居民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5%。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的法定稅率為20%。
(二)優惠稅率
優惠稅率,是指按低于法定25%稅率對一部分特殊納稅人征收的特別稅率。
1.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一般規定
1.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企業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為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3.企業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計算后的余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遵循的原則。
5.企業所得稅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以及《稅法》授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收入總額
(一)收入總額的確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與非貨幣形式。
2.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3.企業收入一般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二)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1.對企業銷售商品一般性收入確認收入實現的條件。
2.采取特殊銷售方式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3.其他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三)提供勞務收入
1.對企業提供勞務交易的,在納稅期末應合理確認收入和計算成本費用
2.企業應按合同或協議總價款,按照完工程度確認當期勞務收入,同時確認當期勞務成本。
3.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4.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
(2)宣傳媒介的收費;
(3)軟件費;
(4)服務費;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
(6)會員費;
(7)特許權費;
(8)勞務費;
(四)其他收入
1.轉讓財產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不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扣除項目
1.成本與費用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社會保險費的稅前扣除;
(3)職工福利費等的稅前扣除;
(4)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
(7)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8)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稅金
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3.損失
4.其他支出。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5)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項目
1.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4.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具體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其公式為:
金融業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金融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禁止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資產的稅務處理重點:一是資產的定價;二是計提資產費用的標準和扣除辦法。
資產計價原則及資產的凈值確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一)固定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1.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4.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
1.生產性生物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
2.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3.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無形資產
1.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無形資產的范圍。
2.無形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
3.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4.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長期待攤費用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資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六)存貨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資產損失
1.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3.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
4.企業貨幣資產損失。
5.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
6.企業投資損失。
六、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重組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三)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七、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二、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一)有關抵免境外已納所得稅額的規定
(二)有關享受抵免境外所得稅的范圍及條件
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免稅優惠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定期或定額減稅、免稅
(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從事國家規定的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三、低稅率優惠
(一)《稅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區域稅收優惠
(一)民族地區稅收優惠
(二)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五、特別項目稅收優惠
(一)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1.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允許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2.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稅收優惠
(三)投資抵免優惠
(四)減計收入
(五)抵免應納稅額
(六)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專項政策稅收優惠
(一)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二)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三)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臺灣航運公司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的優惠政策
(五)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過渡性稅收優惠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批準設立的企業
(二)關于法律設置的特定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一、源泉扣繳適用非居民企業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
二、應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計算
1.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股息、紅利)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
2.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按收入全額計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相關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對其取得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執行。
3.應納稅額的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支付人
(二)扣繳義務人
四、稅務管理
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一、關聯企業與獨立交易原則
《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關聯企業及關聯關系
(二)獨立交易原則
(三)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具體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共同開發等,這些交易稅務機關都有權利進行調查,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認定和調整
二、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
(一)稅務機關有權按規定辦法核定和調整關聯企業交易價格
(二)關聯業務的相關資料
(三)稅務機關的納稅核定權
(四)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五)納稅調整的時效
三、預約定價安排
四、成本分攤協議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二)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
(三)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處理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做出調整
五、受控外國企業
六、資本弱化管理
七、一般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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