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處理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條件
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否可靠估計,依據以下條件進行判斷。如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則表明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成進度,通常可以選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測量、已經提供的勞務量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以及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具體應用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時,收入和相關成本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確認的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總額×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提供勞務收入
本期確認的成本=提供勞務預計成本總額×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成本
二、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處理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只能部分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結轉勞務成本。
(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三、同時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處理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四、特殊勞務交易的處理
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一)安裝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安裝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二)宣傳媒介的收費,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開始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三)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內分期確認收入。
(五)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六)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款項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能使會員在會員期內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七)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八)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五、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
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處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主營業務成本等(差額)
貸:銀行存款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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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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