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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章節知識點第一章(2)

發表時間:2015/10/26 9:16: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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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關于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規定既體現在經濟法中,也體現在其他法律部門中。經濟法主體資格一般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規定而取得。凡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能夠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管或接受管理的社會組織、公民和其他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實體,都可以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定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具體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條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條件下經登記、批準、審批、許可、備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符合國家某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條件,就自然取得該稅種納稅人的主體資格;后者例如,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公民從事會計工作,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經考試合格后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2)授權取得,即依據有授權資格的機關的授權,從而取得可以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某種干預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經濟法調整范圍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法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愿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并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在經濟法領域,有些主體可以行使法定的職權(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履行法定的職責;有些主體則享有法定的權利(可以放棄),履行法定的義務。

(一)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兩大類。

1.宏觀調控權。

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宏觀謫控執法權。還可根據具體調控領域、具體調控方式等標準,把宏觀調控權分為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等。其中,財政調控權包括財政收入權和財政支出權,前者包括征稅權、發債權等;后者包括預算支出權、轉移支付權等。金融調控權包括貨幣發行權、利率調整權等;計劃調控權包括產業調控權和價格調控權等。

2.市場規制權。

市場規制權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市場規制執法權。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特別是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等行為的規制權。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出現,又產生了特殊市場規制權(或稱特別市場規制權),如金融市場規制權、房地產市場規制權、能源市場規制權,等等。

3.調制權的分配。

由于調制權的種類各異,各個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作為負有特定職能的部門,所享有的職權各不相同。同時,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制權。

(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在享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等職權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職責。這些職責主要包括貫徹法定原則,依法調控和規制,不得棄權等。

1.貫徹法定原則。

貫徹法定原則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基本職責。法定原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各類主體必須貫徹和遵守的原則。

2.依法調控和規制。

依法調控和規制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重要職責。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調制權,而不是濫用或超越自己的調制權。

3.不得棄權。

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不能放棄調制權,由于調制權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基本利益和國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該調控的時候調控,該規制的時候必須規制,不能違法地不作為,或者任意放棄。

(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市場對策權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一種自由權,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也可以是市場主體隊調制行為的對策權。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

市場主體應當接受相關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依法實施的調制行為,如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調整稅率、利率,國家征稅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稅,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等,只要是依法進行的,市場主體就不能拒絕或反抗,這是其基本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

在競爭的過程中,市場主體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當的手段,去損害其他競爭主體的利益,這是依法競爭的基本要求。一旦市場主體違反這些義務,就要承擔經濟法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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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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