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一)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國立法對公司規定不同,加之不同類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區別,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統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其特征為:
1.依法設立。這是指公司必須依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設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資本、組織機構、潔動原則等必須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設立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工商登記。
2.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公司設立以經營并獲取利潤為目的,且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也是為了營利,即從公司經營中取得利潤。如果某些公司對經營利潤不進行分配,而是用于社會公益等其他目的,則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性質。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立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之一是達到法定的注冊資本,而注冊資本來源于股東的投資,即由股東按法定和章程約定的出資方式及約定比例出資形成,因此,沒有股東的投資行為就不能設立公司。
4.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體現在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的種類
按照法律的規定及學理的解釋,可以對公司作出以下分類:
1.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幾類:(1)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3)無限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無限公司與合伙公司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屬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國家規定無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4)兩合公司,是指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無限責任股東是公司經營管理者,有限責任股東則是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出資者。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幾類:(1)資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資本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僅以資本的實力取信于人,股東個人的財產、能力或者信譽與公司無關。(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的財力、能力和信譽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無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財產及責任與股東的財產及責任沒有完全分離,其不以自身資本為信用基礎,法律上也不規定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股東可以用勞務、信用和其他權利出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一般也不分離。(3)資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時以公司資本和股東個人信用作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兩合公司。
3.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幾類:(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間基于股權而存在控制與依附關系時,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權而處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權被持有而處于依附地位的則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擔的分支機構。相對分公司而言,公司稱為總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僅指《公司法》這一形式意義上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公司法,則是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表現形式不僅包括《公司法》,還包括《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我國《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2004年對《公司法》進行了兩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訂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修訂,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公司法的性質
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在調整公司組織關系的同時,也對與公司組織活動有關的行為加以調整,如公司股份的發行和轉讓等。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調整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規范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活動,規范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運作、公司與其他企業間的控制關系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實現上述立法宗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雖然源于股東的投資,但股東一旦將財產投入公司,便喪失對該財產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權,由公司享有對該財產的支配權利,即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并依法對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因此,投資于公司的財產需要通過對資本的注冊與股東的其他財產明確分開,在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投資,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法人財產。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既是公司作為法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也是公司對股東履行責任的基礎,為了維持公司資本充足,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公司行使法人財產權作出如下限制性規定: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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