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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第三節考點:票 據

發表時間:2018/8/24 15:41: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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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章節知識點

第三節 票 據

一、票據的概念與特征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票據具有支付、匯兌、信用、結算和融資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 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 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 《票據法》 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 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四) 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五) 票據權利時效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 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 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 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 3個月。

(六) 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一) 出票

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二) 背書

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 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 保證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五、銀行匯票

(一) 銀行匯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 銀行匯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 “銀行匯票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 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四) 銀行匯票背書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 銀行匯票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六) 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六、商業匯票

(一) 商業匯票的概念、種類和適用范圍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結算,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 商業匯票的出票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記載有三種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個月。電子承兌匯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過 1年。

(三) 商業匯票的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四) 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 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五) 商業匯票的貼現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貼現按照交易方式,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

七、銀行本票

(一) 本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 銀行本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 “銀行本票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 “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交給申請人。

(三) 銀行本票的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2個月。

(四) 銀行本票的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八、支票

(一) 支票的概念、種類和適用范圍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國支票影像系統支持全國使用。

(二) 支票的出票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本名,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并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三) 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

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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