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約成本
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企業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當對這些成本進行分析,屬于本大綱其他章節(如第二章、第三章以及第六章等)范圍的,應當按照相關章節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不屬于本大綱其他章節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一是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三是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四是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例如銷售傭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三、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和減值
(一)攤銷
確認為企業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或合同取得成本(以下稱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二)減值
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其賬面價值高于下列第一項減去第二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一是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二是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第一項減去第二項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在確定上述資產的減值損失時,企業應當首先對相關的其他資產確定減值損失,然后再按上述要求確定上述資產的減值損失。
企業按照本大綱第八章測試相關資產組的減值情況時,應當將按照上述要求確定的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減值后的新賬面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組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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