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我國實行出口貨物零稅率(除少數特殊貨物外)的優惠政策。
(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
3.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符合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符合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免征增值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三)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但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貨物勞務。
(四)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1.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情形。
(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
(2)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列名生產企業(稅法對具體范圍有規定)出口非自產貨物。
2.適用免、退稅辦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
免、退稅辦法是指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并退還已出口貨物購進時所發生的進項稅額。
(五)出口退稅率
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退稅計稅依據的比例。出口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第三節 營業稅改增值稅制度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及其認定
(一)試點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二)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除國家稅務局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營改增”試點的應稅范圍
(一)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二)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三)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四)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六)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八)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夠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態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十)應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型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情形。
三、“營改增”試點的稅率
(一)稅率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以上兩項以外的稅率為6%;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為3%,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方法計稅的特定項目,如公共交通運輸服務、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等。
(三)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四、“營改增”試點的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稅方法
1.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一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
÷(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簡易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進項稅額
1.“營改贈”試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2.“營改贈”試點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三)進項稅額
1.“營改增”試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2.“營改增”試點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五、“營改增”試點的稅收優惠
(一)零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自2015年12月14日起,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二)免稅
(三)即征即退
(四)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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