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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金融資產的減值
一、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索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
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7.發行方一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二、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人當期損益)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2.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秉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人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實務中,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單項金額重大的標準。該項標準一經確定,應當一致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人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己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祖一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一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鎮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告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同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予以轉回,計人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后,利息收人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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