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四、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一)應稅收入的確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應稅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收入的形式來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項目及其金額
準予納稅人從房地產轉讓收入額減除的扣除項目金額具體包括七項內容: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6.舊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額。
7.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 ∑(每級距的增值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的計算步驟。
六、稅收優惠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予以免稅;超過20%的,應按全部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4.居民個人轉讓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清算
1.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2.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3.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4.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
5.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三)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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