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三、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四、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土地面積以平方米為計量標準。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六、稅收優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稅收優惠的特殊規定
七、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l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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