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
一、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資產的可收同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在估計資產的可收同金額時,應當遵循重要性要求。
二、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凈額的確定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通常反映的是資產如果被出售或者處置時可以收回的凈現金流入。其中,處置費用,是指可以直接歸屬于資產處置的增量成本,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但是財務費用和所得稅費用等不包括在內。
三、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
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的預計末來現金流童、使用壽命和折現率等因素。
四、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計算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后,如果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丁賬面價位,應當將資產的賬而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報廢、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通過債務重組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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