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權。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 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四)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五) 免除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六) 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一) 負債字據的返還
(二) 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合同義務
(三) 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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