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收入
[基本要求]
(一)掌握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二)掌握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三)掌握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四)掌握建造合同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五)熟悉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的處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商品包括企業為銷售而生產的產品和為轉售而購進的商品。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通常情況下,企業應按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具體涉及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預收款銷售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訂貨銷售、以舊換新銷售、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房地產銷售、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哲商品、售后冋購、售后租冋等不同情況下的收入計量,以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等方面。
第二節 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處理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二、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處理
(一)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經發生的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
(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三、同時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處理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有時既包括銷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勞務,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
四、特殊勞務交易的處理
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主要涉及安裝費、宣傳媒介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收費、包括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申請人會費和會員費、特許權費、長期收費等特殊勞務交易。
五、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企業存在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應將原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
六、營業稅
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第三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等,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具體內容分別參見本大綱有關租賃、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相關章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利息收入的處理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
二、使用費收入的處理
使用費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后續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一次性確認收入;提供后續服務的,應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通常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第四節 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建造合同的類型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一)合同分立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含同:(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二)合同合并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巳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三)追加資產的建造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2)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內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相關條件的,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四、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的處理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企業應當岡分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分別判斷建造合同結果是否能夠可靠地估計。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1)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2)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最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3)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五、合同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時的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冋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六、合同預計損失的處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企業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貨,期末應當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則形成合同預汁損失,應提取損失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合同完工時,將已計提的損失準備沖減合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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