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和應收款項
相關規定
1.劃分的條件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包括: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非金融企業持有應收款項。
2.初始計量
(1)金融企業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2)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3.后續計量
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該貸款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
具體會計核算
1.貸款的會計處理
(1)發放貸款
借:貸款——本金【本金】
貸: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實際支付的金額】
貸款——利息調整【差額】
(2)資產負債表日
借:應收利息【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貸款——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2.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
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
借:銀行存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
財務費用【按貼現息部分】
貸:應收票據【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不附追索權】
短期借款【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附追索權】
交易性金融資產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資產可以分為以下4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賬款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相關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蓋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條件
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準備近期內出售。
初始計量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注意: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后續計量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具體核算:
1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發生的交易費用)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按實際支付的金額)
2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會計處理
(1)股票投資: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2)債券投資: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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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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