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稅務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復議管轄的一般規定
(二)復議管轄的特殊規定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l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l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一)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l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五節 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按責任種類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按責任主體分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和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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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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