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概念及體系
(―)經濟法概念
“經濟法”這一概念起源于法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了《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之后,德國出版了很多以經濟法為題的學術著作和教科書。經濟法概念有了較為完整的含義。從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背景考察,西方國家的經濟法,是在從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經濟過程中,國家為應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市場失靈和經濟危機等問題,而越來越普遍采取干預措施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在我國,經濟法是在改革開放和加強經濟法制的背景下逐步興起的,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步伐的推進而不斷豐富和完善。目前,經濟法的概念、范疇等在學術界尚存在分歧。本教材不對學術性分歧作探討和研究。經濟法現象已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從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它實際是社會經濟集中和壟斷的產物,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具體表現。在我國《民法通則》的立法說明中,就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如下解釋:“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系。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等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行政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據此,可以說,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體系
如同經濟法的概念一樣,對經濟法的系問題,學術界也存在不同認識。本教材按照經濟關系以及經濟法所調整的基未內容,將經濟法體系作如下劃分:
1.經濟組織法,指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業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
2.經濟管理法,指國家在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計劃和產業政策、財稅法、金融法、外匯、價格、市場和特定行業管理法等。
3.經濟活動法,指調整經濟主體在經濟流通和交換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經濟法考試大綱的要求和確定的范圍,本書內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學中的經濟法體系范圍,同時也涉及傳統民商法的相關內容,包括總論、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得稅法律制度和相關法律制度。
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借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有: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經濟法的基本淵源,是經濟立法的基礎。經濟法以憲法為淵源,主要是從中汲取有關國家經濟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的多是基本經濟關系。以法律形式表現的經濟法律規范是經濟法的主體和核心組成部分。經濟法律包括:《證券法》、《公司法》、《保險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注冊會計師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三)法規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并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經濟法大量以法規的形式存在,法規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四)規章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規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對正確適用和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具有重要意義。部門規章如: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等。地方政府規章的種類和數量繁多,在此不予列舉。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某些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洽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主要適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六)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發布的指導性文件和法律解釋。司法解釋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屆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七)國際條約、協定
國際條約、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協定在我國生效后,對我國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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