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口腔類: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鏡、探針、鑷子、器械盤)、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設施(含流動水、肥皂、擦手紙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紗卷)、1%碘酊、3%雙氧水、酒精燈、燈架、注射器、聽診器、血壓計、吸氧設備;
2.口腔設備及專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綜合治療臺、顱骨/仿生頭模型及下頜骨模型;
(2)鉆針(含裂鉆、球鉆)、15#擴大器/根管銼、金屬口鏡/銀汞充填器、牙膠棒/冰棒、手用潔治器(含直角形、大鐮刀形、彎鐮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針、印模材、托盤、調刀、調碗;
(3)正常離體磨牙;
(4)牙髓活力測試結果報告單、X線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斷層片)及讀片燈箱、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單。
3.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4.計算機多媒體演示:計算機、打印機。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采用三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三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準考證上注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準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并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并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
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三)考試內容與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試內容:無菌操作、一般檢查、職業素質以及特殊檢查。
(2)考試方法:現場操作并如實填寫口腔檢查表。
第二考站:
(1)考試內容:口腔基本操作技能和臨床基本急救技術。
(2)考試方法:口腔基本操作技能考試方法由考生在口腔專用模型、自帶的離體磨牙上現場操作(未帶離體磨牙的考生不能參加考試),或主考官指定2名考生互相操作。基本急救技術考試方法由考生對模擬人操作或2名考生互相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試內容:病史采集、病例分析、醫德醫風和輔助檢查結果的判讀(牙髓測驗、X 線檢查、實驗室檢驗)。
(2)考試方法: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考試方法采用計算機閱題,口述作答。醫德醫風和輔助檢查結果判讀的考試方法采用多媒體考試,考生在計算機上根據試題要求進行作答。
(四)各站分數與考試時間
考 站 | 項目 | 項目數量 | 分值(分) | 考試時間(分鐘) | |||
第一站 | 無菌操作 | 2 | 4 | 24 | 19 | ||
一般檢查 | 3 | 13 | |||||
職業素質 | 1 | 3 | |||||
特殊檢查 | 1 | 4 | |||||
第二站 | 口腔基本操作技能 | 3 | 33 | 45 | 30 | 37 | |
基本急救技術 | 2 | 12 | 7 | ||||
第三站 | 病史采集 | 1 | 5 | 23 | 17 | ||
病例分析 | 1 | 18 | |||||
醫德醫風 | 1 | 2 | 8 | 7 | |||
輔助檢查結果判讀 | 牙髓測驗 | 2 | 2 | ||||
X線檢查 | 1 | 2 | |||||
實驗室檢驗 | 1 | 2 | |||||
合 計 | 100 | 80 |
注: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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