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7年度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筆譯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8號)精神,結合實際,為做好2017年度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筆譯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上半年 | 時 間 | 科 目 | |
5月21日 | 上午 | 09∶30-11∶30 | 筆譯綜合能力(二、三級;英) |
下午 | 14∶00-17∶00 | 筆譯實務(一、二、三級;英) | |
下半年 | |||
11月5日 | 上午 | 09∶30-11∶30 | 筆譯綜合能力(二、三級;英) |
下午 | 14∶00-17∶00 | 筆譯實務(二、三級;英) |
廣西考區只安排有英語專業翻譯考試。
二、報考條件
(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1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翻譯行業相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一級翻譯考試。
1.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應語種、類別二級翻譯證書;
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翻譯專業職務。
(二)對報名參加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筆譯綜合能力》和《筆譯實務》兩個科目的,不限制報名條件。
(三)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憑學校開具的“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樣式見附件3,加蓋學校公章)在報考二級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廣西目前只有5所高校符合申請免試:廣西大學、廣西師范大學、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科技大學、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三、報考程序
本次考試采用全國統一網報系統開展網上報名工作,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填報、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名程序,方為報名成功。
參加一級翻譯考試和參加二級翻譯申請免試的新報考人員還須辦理資格審核手續,其他報考人員不需要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以檔案庫來檢查報考人員是否為老報考人員。凡在網報檔案庫中存在檔案信息的為老報考人員,網報檔案庫中不存在檔案信息的,按新報考人員辦理。
(一)網上填報
報考人員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按要求進行注冊、上傳照片和填寫個人報考信息。已在網報系統注冊過的報考人員使用原注冊帳號登錄填報。
首次注冊信息的報考人員需在中國人事考試網或廣西人事考試網“辦事指南”中下載“照片處理工具”軟件,用“照片處理工具”軟件處理過后的照片方可上傳。
填報時間:
上半年報名時間:2017年2月27日上午9∶00至2017年3月10日下午17∶00。
下半年報名時間:2017年8月11日上午9∶00至2017年8月31日下午17∶00。
(二)現場資格審核
1. 現場資格審核時間:
上半年資格審核時間:2017年3月1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下半年資格審核時間:2017年8月31日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2. 現場資格審核地址: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
3. 提供材料和辦理方式。(1)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的報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1份復印件;(3)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等相應證件原件和1份復印件。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確認手續。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
1.本次考試全部實行網上繳費。須辦理現場資格的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登錄網報系統進行網上繳費;其他報考人員在網上修改信息、報名確認后,直接在網上繳費。
報考人員網上繳費操作結束后,請登錄報名系統查看繳費狀態,若繳費結束后查詢仍是未繳費狀態,說明繳費未成功,請在繳費時間內及時繳費。
2.繳費時間。
上半年繳費時間:2017年2月27日上午9∶00至2017年3月17日下午17∶00。
下半年繳費時間:2017年8月11日上午9∶00至2017年9月6日下午17∶00。
3.收費標準。考試收費標準因審批程序改革尚未審定,為不影響考生報名參考,本次考試收費采取預收方式進行,預收考試費各級別《筆譯綜合能力》科目每人61元,各級別《筆譯實務》科目每人65元,待收費標準公布后多退少不補。
4.票據領取。⑴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票據;⑵票據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7年4月19日-2017年11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辦理,節假日不辦理;(3)票據領取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所開票據均為非稅收入專用收據);(4)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領取票據。
(四)關于修改報名信息
1. 未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以自行修改報名信息。
2. 已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不能自行修改報考信息,可在資格審核期間攜帶報名表和身份證原件到相應資格審核點現場辦理信息修改手續。
3. 已繳費的報考人員,不能修改報考信息。
(五)報考要求
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并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
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或中國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無照片或自貼照片無效)。
上半年準考證打印時間:2017年5月15日上午10∶00至2017年5月21日下午14∶30。
下半年準考證打印時間: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至2017年11月5日下午14∶30。
五、試題類型
各級別筆譯考試采用紙筆作答,分為客觀題和主觀題兩種。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應試人員考試前20分鐘可進入考場;考試開始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離場。
(二)應試人員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時,可攜帶紙質中外、外中詞典各一本。
(三)考試時應試人員必須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居民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更換中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憑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臨時居民身份證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其他證件均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四)應試人員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有違法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處理。
(五)應試人員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六)考試結束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對雷同試卷進行認定,并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嚴肅處理。
七、考場設置
本次翻譯專業資格(水平)筆譯考試考場設在南寧市,全區各地應試人員集中到南寧應考。
八、成績管理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筆譯考試所有科目當年當次全部通過為合格。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2個月后可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查詢成績,同時,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網(www.catti.net.cn)提供成績查詢鏈接入口。
(二)證書辦理事宜請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中的“證書領取”專欄查詢。
十、咨詢電話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附件:1.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1號)
2.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翻譯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與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學位〔2008〕28號)
3.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樣式)
附件1
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
為健全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體系,規范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標準和程序,現將《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在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工作中試行。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以便修訂完善。
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翻譯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翻譯專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健全和完善翻譯專業人才選拔機制,客觀、公正地評價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人員能力水平,促進我國翻譯事業的發展,根據《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分類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探索。本辦法試行范圍包括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7個語種長期從事翻譯專業工作的人員。其他語種相應級別翻譯專業人員的評價,暫按照《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和現行辦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試行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地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不再進行翻譯系列相應語種譯審和副譯審任職資格的評審。
第四條 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是翻譯系列正高級職稱和副高級職稱。資深翻譯采取評審的方式取得;一級翻譯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開展全國范圍的資深翻譯評審和一級翻譯的考試與評審工作。
其他具備組建資深翻譯、一級翻譯評審委員會條件的地區和中央單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備案后,可在本地區或者本單位內開展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的評審工作。不具備組建評審委員會條件的地區或者中央單位,應當委托中國外文局統一承擔資深翻譯、一級翻譯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資深翻譯
第六條 資深翻譯的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 資深翻譯應具備的基本素質與職業能力:
(一)豐富的翻譯專業工作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知識廣博,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深厚;
(三)勝任高難度的翻譯專業工作,能夠解決翻譯專業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具有較強的審定重要事項翻譯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擔重要談判、國際會議的口譯工作能力;
(四)譯風嚴謹,譯文能表達原作的風格;
(五)對翻譯專業理論有深入研究,組織、指導翻譯專業人員出色完成各項翻譯任務,在翻譯專業人才培養方面卓有成效;
(六)翻譯成果顯著,翻譯業務考評和年度綜合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條 申請參加資深翻譯的評審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翻譯行業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與技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副譯審專業職務后或者取得一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5年;
(三)任現職以來有翻譯專業論文,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條 申請參加資深翻譯的評審,需提交評聘副譯審專業職務后或者取得一級翻譯證書后,具備的下列一項業績成果的材料:
(一)審定稿量在30萬字以上的正式出版物或者單位證明;
(二)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統一書號(ISBN)的、各不少于10萬字的譯著或者翻譯理論研究著作2部(對書中未注明參評人撰寫章節的譯著,須由該出版社出具有關證明,注明參評人所譯章節);
(三)在國內統一刊號的報紙、期刊上或者在國際統一刊號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的獨立完成的譯文,累計不少于20萬字;
(四)承擔重要談判或者國際會議等口譯任務 30場以上的場次目錄和服務方證明,及不少于2場的現場錄音材料。
第三章 一級翻譯
第十條 一級翻譯的考試設筆譯和口譯(交替傳譯)兩個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一條 一級翻譯的考試考務實施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人事考試中心)、中國外文局翻譯專業資格考評中心(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考評中心)和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中國外文局考評中心負責命題與題庫建設;人事考試中心承擔筆譯考試的考務實施和筆譯、口譯考試的數據統計等工作;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承擔口譯考試的考務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各語種一級翻譯的筆譯專業考試設“筆譯實務”科目,考試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時間為180分鐘。口譯(交替傳譯)專業考試設“口譯(交替傳譯)實務”科目,考試采用現場錄音方式進行,考試時間為60分鐘,中譯外和外譯中各30分鐘。
第十三條 一級翻譯應具備的基本素質與職業能力:
(一)較豐富的翻譯專業工作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知識面寬廣,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扎實;
(三)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譯著或者公開發表的譯文,對翻譯實踐或者理論有所研究,有翻譯專業論文;
(四)勝任范圍較廣、難度較大的相應類別翻譯專業工作,能夠解決翻譯專業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承擔重要場合、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口譯工作或者譯文定稿能力;
(五)組織、指導翻譯專業人員完成各項翻譯任務;
(六)翻譯工作成績較大,翻譯業務考評和年度綜合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翻譯行業相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一級翻譯考試。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應語種、類別二級翻譯證書;
(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翻譯專業職務。
第十五條 一級翻譯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設置的地區和數量,由國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筆譯考試考點應設在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口譯考試考點應設在具有語音考試專用設備的學校。
中央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第十六條 參加一級翻譯考試的人員,由人事考試中心統一核發相應語種、相應類別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達到國家統一確定的考試合格標準的考試成績長期有效。
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研究確定本年度一級翻譯評審的考試成績使用標準。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一級翻譯評審的人員,必須取得與申請評審的語種和類別相一致的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申請評審的語種和類別與考試成績通知書不一致的,負責評審的機構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提交一級翻譯評審的申請時,必須出具不少于20萬字的筆譯工作量的證明,或者由服務方證明的、在正式場合不少于100場次的英語口譯工作量,其他語種的口譯工作量應不少于50場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翻譯專業博士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2年;
(二)具有翻譯專業碩士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3年;
(三)具有包括翻譯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證書或者翻譯專業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有翻譯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5年;
(五)具有非翻譯專業上述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其從事翻譯專業工作的年限應相應增加2年。
第四章 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開展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工作的地區和中央單位,應不斷完善評價工作規章制度,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平、公正。
第二十條 考務機構和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試、評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考試、評審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不得強迫應試人員參加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資深翻譯的評審和一級翻譯的考試與評審的收費標準,應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翻譯專業工作業績突出、成果顯著,但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學歷、工作經歷等基本條件的人員,其申請參加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評審的破格條件,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評審委員會的地區和中央單位研究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通過資深翻譯或者一級翻譯評審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后,屬中國外文局組織評審的,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的資深翻譯或者一級翻譯證書;屬其他地區或者中央單位組織評審的,由該地區或者單位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單位人事部門用印的資深翻譯或者一級翻譯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的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區和中央單位用印的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證書在所轄區域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中國外文局應當在中國網或者相關網站進行,其他地區或者中央單位應當在本地區或者本系統的相應網站進行。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取得資深翻譯證書或者一級翻譯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職務。
第二十九條 在本辦法試行前,已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譯審和副譯審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效用不變。已獲得翻譯系列譯審或副譯審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申請取得資深翻譯證書或者一級翻譯證書,仍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試行。
附件2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社部
關于翻譯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與翻譯專業資格
(水平)證書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學位﹝2008﹞28號
各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促進專業學位教育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緊密銜接,推動我國翻譯人才培養與評價工作的發展,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現就翻譯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與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銜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前未獲得二級或二級以上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的,在校學習期間必須參加二級口譯或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二、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二級口譯或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可免試《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口譯實務》或《筆譯實務》科目考試;考試成績合格,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二級口譯或筆譯《中華人民共和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
請你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翻譯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與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銜接的有關工作,嚴格執行《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保證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
附件3
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樣式)
姓名 | 性別 | 所在學校 | |||
身份證號 | 學 號 | ||||
在讀證明 | 茲證明:學生 自 年 月至今就讀于我校 學院 系翻譯碩士專業(MTI)學習。如成績合格將于 年 月取得學位證書。 學院蓋章 學校教務處(蓋章) (蓋章)年 月 日 | ||||
備注 |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翻譯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與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學位〔20O8〕28號)文件規定,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憑此證明,在報考二級口、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口(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口(筆)譯實務》科目考試。 |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