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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發表時間:2015/11/16 13:18:3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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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我廳制定了《四川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原四川省建設廳2006年4月10日印發的《四川省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暫行規定》(川建發[2006]55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1月23日

四川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一、注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范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內二級建造師(含持有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注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二級建造師注冊機關,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核和審批工作。

四川省建設崗位培訓和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省注冊中心),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的審查工作及有關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省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利水電專業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核工作。

二、注冊申報程序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并對內容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負責初審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將申報表及材料附件報省注冊中心。工商注冊登記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和中央在蓉企業向省注冊中心提出注冊申請。

第五條 注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四川省住房與城鄉建設網(網址:www. scjst.gov.cn)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后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五)同時申請多專業注冊的,還應當提交注冊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訂后的材料附件組成。

聘用企業將《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函并將《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意見表》、《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省注冊中心。其中,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涉及公路、水利水電專業申請注冊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省運輸交通廳、水利廳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查意見移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八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原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

聘用企業將《二級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匯總表》、申請人的申請表和原注冊證書報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二級建造師延續注冊初審意見表》、《二級建造師延續注冊初審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原注冊證書報省注冊中心。

第九條 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3-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原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原件(注明未擔任在崗施工項目負責人)。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

(五)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和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原件。

聘用企業將《二級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匯總表》、申請人的申請表、原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報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二級建造師變更注冊初審意見表》、《二級建造師變更注冊初審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原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報省注冊中心。

第十條 增項注冊

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注銷注冊

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注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5-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原件。

企業將《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報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初審意見表》、《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初審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原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報省注冊中心。

第十二條 重新注冊

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原件;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補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原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企業將《二級建造師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報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二級建造師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初審意見表》、《二級建造師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初審匯總表業》和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報省注冊中心。

第十四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可向省住房和城鄉廳申請更換,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原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企業將《二級建造師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匯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報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二級建造師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初審意見表》、《二級建造師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初審匯總表業》和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原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報省注冊中心。

第十五條 申請人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需要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可以合并辦理。

第十六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列

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三、受理和初審

第十七條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注冊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范。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職,對違反規定人員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遺失補辦、污損更換和注銷注冊有關規定,對注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注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責任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持有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

(十一)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實注冊材料原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并對注冊申報材料進行存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定期對注冊申報材料進行抽檢。

第二十條 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 對申請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遺失補辦和污損換證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四、審查、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的,省注冊中心收到初審意見后,1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書面審核意見。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應當在收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審核意見后,3日內作出最終審核意見,向社會公示3日,受理申訴意見并復審,對公示無異議和復審通過的,準予注冊,5日內將審批結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告。

對申請延續注冊的,省注冊中心收到初審意見后,7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書面審核意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審核意見后,3日內作出最終審核意見,向社會公示3日,受理申訴意見并復審,對公示無異議和復審通過的,準予注冊,5日內將審批結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告。

審批日期為注冊證書簽發日期,注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遺失補辦和污損換證的,省注冊中心收到初審意見后,5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經審批同意延續注冊、增項注冊、變更注冊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注冊證書內頁加貼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的防偽貼,并加蓋騎縫印章。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二級建造師變更注冊、增項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和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的人員,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復制偽造注冊建造師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一年內不受理其注冊申請,并在四川省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共享平臺上通報。

第二十四條 聘用企業與注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或注銷申請,無故不出具變更注冊或注銷注冊相關證明材料的,注冊建造師可向本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注冊或注銷注冊。申請變更或注銷注冊,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造師變更或注銷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原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

(三)與現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由勞動仲裁部門出具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上述材料核實后,由市(州)、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將書面材料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辦理變更或注銷注冊。

五、其他

第二十五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采用藍色紙制材料,形狀為長方形,長124mm,寬87mm,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

(一)注冊證書采用兩種編號體系。注冊編號由一個漢字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證書編號為全國注冊證書印制流水號;

(二)注冊編號的漢字和各組數字的含義為:

1、編號首位漢字表示現注冊省份簡稱,四川省為“川”;

2、第2位表示注冊建造師級別,二級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冊時受聘企業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四川省為51;

4、第5、6位表示取得資格證書年份,如2008年取得資格證書的,表示為“08”;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冊年份,如2009年初始注冊的,表示為“09”;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冊時,申請人在注冊申請時的注冊流水號。

(三)注冊證書的注冊編號與執業印章的注冊編號相同。

(四)注冊專業簡稱

建筑工程專業簡稱“建筑”,公路工程專業簡稱“公路”,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簡稱“水利”,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簡稱“市政”,礦業工程專業簡稱“礦業”,機電工程專業簡稱“機電”。各專業簡稱之間由一個空格“ ”連接,表示有多個注冊專業,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

(五)無論申請人注冊一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核發一本注冊證書和一枚執業印章。

(六)注冊多個專業,由于專業增項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導致專業之間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執業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注冊有效期最早截止專業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廳不收取二級建造師注冊費和注冊證書費,執業印章的收費按省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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