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做好2016年全國和全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2016年全國統一鑒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鑒發〔2016〕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對2016全國和全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以下簡稱“統考”)工作安排如下:
一、統考職業(工種)范圍及時間安排
全國統考的職業:營銷師(一、二級,僅在上半年受理補考)、項目管理師(僅在上半年受理補考)、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培訓師、心理咨詢師、職業指導人員、理財規劃師。全國統考日期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體職業等級和考核方案見附件1、2)。
全省統考的職業包含公共營養師、物流師等18個職業。全省統考日期是7月2日和11月19、20日。(具體職業等級及考核方案見附件3、4)。
二、組織實施
全國、全省統考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考務和統一證書”的原則組織實施。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我省統考的組織安排。各設區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根據統考的安排,積極組織做好本地區的統考工作。
三、報名工作
(一)全國、全省統考報名工作由各統考報名點負責。
(二)全國統考上半年報名時間截止4月10日,下半年截止10月10日;全省統考截止考前40天。
四、嚴格審核考生申報條件
(一)省、市中心嚴格按照2016年全國、全省統考申報條件(附件5)執行,認真審核考生資料。
(二)按隸屬關系原則,各設區市所屬報名點考生資料報對應的市中心審核,省屬報名點考生資料報省中心審核。
(三)為保證全國、全省統考考生申報條件的統一性,省中心可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市考生的資料,不符合條件的考生取消考試資格。如抽查不符合申報條件考生的比例超過20%,除不允許參加考試外,省中心可調取該市全部考生資料進行復核,并對該市中心進行全省通報批評。
(四)省、市中心應加強全國、全省統考申報材料的管理工作。考生工作證明由所在單位人力資源(人事)部門開具;所提供的學歷畢業證需附學信網證明;在校生及專業證明以學生證為依據。對在報名過程中弄虛作假、協助考生制作虛假申報資料的報名機構要予以撤銷。
五、加強統考規范管理,確保鑒定質量
(一)加強統考資料安全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統考考試資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將考試資料傳遞、分發等各環節的保密責任落實到人,杜絕泄密事件發生。一旦發現泄密行為,要嚴肅查處并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二)嚴格統考考點管理和考務管理。各地要按照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和考培分離原則,進一步加強對統考考點的集中管理,原則上每個設區市設一個考點,特殊情況最多不超過三個考點。通過加強考務管理、嚴肅考場紀律、實施現場督導和遠程視頻監控等措施,強化對鑒定各個環節的規范管理,杜絕舞弊行為。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統考工作順利實施。
(三)做好質量督導和舉報查處工作。省中心按照有關規定派遣質量督導人員,做好我省統考的質量督導工作。派出的質量督導員須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工作規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一律佩戴《質量督導員》胸卡。督導員要加強對考務人員、監考人員、考生監督檢查工作,一旦發現違紀行為,按權限及時處理并逐級上報,做好記錄。遇重大事情,即刻上報省中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會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考試全過程進行巡視督導。
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視全國、全省統考工作。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統考工作,加強各環節的規范管理,確保鑒定質量,提高鑒定的公信力。
六、收費管理及標準
全國、全省統考收費嚴格遵照省政府關于《福建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省政府2015年第153號令)執行。各職業、等級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福建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閩價費[2007]63號文件)以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執行《福建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閩價費[2009]55號文件)有關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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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